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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

發(fā)布時間:2025-02-23 來源:中國教育報

 

陜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第四幼兒園的孩子們在石礅上創(chuàng)作。路燕 攝


 

何善平           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陜西學前師范學院學前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所所長,教育學博士、三級教授,學前教育國家級一流專業(yè)、省級一流課程主持人,曾獲“陜西省教學名師”“陜西省師德標兵”等榮譽稱號。

  ■小題大議

  問題來了

  宣傳幼兒園時,怎樣保護孩子的肖像權

  我是一名幼兒園教師,主要負責園里的宣傳工作,以往在發(fā)布相關活動訊息時,不可避免地會用到很多孩子的圖片或視頻。但2024年出臺的學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蹦敲?,在以后的工作中,如果我再想使用孩子的圖片或視頻,會不會有違法或侵權的風險呢?怎樣才能在宣傳幼兒園活動的同時,保護孩子的肖像權呢?

  專家觀點

  在幼兒園管理與保育教育活動中,教師會經(jīng)常用到涉及學前兒童肖像的照片、圖片、視頻等。在不同的使用場景與方式中,有的不經(jīng)許可即可使用且合法、合理,有的非經(jīng)許可不得使用,否則不合法、不合理。

  例如,教職工和園外人員將拍攝的學前兒童照片隨意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自媒體平臺推送,未經(jīng)學前兒童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許可在發(fā)表的科研論文與學術著作中使用學前兒童肖像等,均屬侵權。如何做到既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又促進幼兒園的管理質(zhì)量、保教質(zhì)量、教科研質(zhì)量提升?

  1

  學前兒童依法享有肖像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學前兒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包括肖像權在內(nèi)的獨立的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四章專門規(guī)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權。學前兒童肖像是學前兒童自己或幼兒園及其教職工通過照片、錄像、繪畫、手工制作等方式在幼兒園網(wǎng)頁、自媒體、展板、宣傳材料、教學材料、科研材料等載體上所反映的可以被其他人識別的學前兒童的外部形象。

  盡管學前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們與所有自然人一樣依法享有肖像權,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權具有絕對性、專屬性特征,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產(chǎn)生財產(chǎn)利益(如幼兒園利用學前兒童肖像進行招生宣傳)。

  需要明確的是,“依法”一般是指權利人依照自己的意愿,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前兒童而言,幼兒園、教師及其他法律關系主體使用其肖像,“依法”還指須經(jīng)學前兒童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許可;“制作”是指權利人自己或權利人允許他人通過拍攝、錄像、畫像等藝術形式再現(xiàn)自己的肖像;“使用”是指權利人事實上決定自己肖像的用途、命運,包括一切對權利人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銷售、銷毀等使用行為,如將照片粘貼于班內(nèi)自己的水杯上用于識別等;“公開”是指權利人向他人或在公共場所展示自己的肖像,如幼兒園的笑臉墻等;“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xié)商,以合同、知情同意書等方式,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學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雖然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學前兒童的肖像權,但綜合民法典第四編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以及學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此處的“其他合法權益”應是指除名譽權、隱私權之外的其他人格權,當然包括學前兒童的肖像權,其與學前兒童的名譽權、隱私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

  明確相關情境,“合理使用”與“許可使用”學前兒童肖像

  幼兒園在哪些方面可以合理使用(包括制作、使用、公開等行為)學前兒童肖像呢?根據(jù)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主要包含以下情況。

  第一,幼兒園及其教職工為個人學習、保育教育活動、園本培訓、教學交流、學術交流、教學與科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學前兒童肖像。例如,出于提高教學質(zhì)量目的進行教學研討時,使用含有學前兒童肖像的照片、視頻、繪畫等。第二,在幼兒園公眾號、主頁等網(wǎng)絡媒體、紙質(zhì)媒體上進行幼兒園新聞報道,可以合理使用含學前兒童肖像的照片、視頻、畫像等。例如,幼兒園開展公開(觀摩)課、親子運動會、家長開放日、開學與畢業(yè)典禮、游戲活動等,這些活動受園內(nèi)外特別是家長關注,在學前兒童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的前提下,園所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使用學前兒童肖像,不必每次都征得家長同意。第三,為了公共利益展示特定園所環(huán)境,可以合理使用學前兒童肖像。例如,在學前教育宣傳月等重大活動中,制作含本園學前兒童肖像的展板、宣傳冊、幼兒園自媒體推送圖片與影像等。第四,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為維護學前兒童合法權益等特定情況,可以合理使用學前兒童肖像。例如,幼兒園在與學前兒童合法利益有關的訴訟中,為收集證據(jù)進行訴訟活動,可以合理使用學前兒童肖像。

  幼兒園在哪些方面必須經(jīng)許可才能使用學前兒童肖像呢?

  基于學前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地位特殊,當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幾乎沒有私力救濟能力,其民事法律活動需要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因此,幼兒園在某些特定情況中需要使用學前兒童肖像時,必須經(jīng)過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許可。許可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合同、知情同意書等。例如,幼兒園及其教職工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出版著作、出版畫作等需要使用學前兒童肖像時,幼兒園在紙質(zhì)和網(wǎng)絡等公共媒體(包括微信朋友圈、QQ群、小紅書、抖音等面向不特定受眾的網(wǎng)絡媒體)上發(fā)布招生廣告、宣傳幼兒園等需要使用學前兒童肖像時,教職工個人在自媒體平臺面向一般受眾發(fā)布有關幼兒園的活動需要使用學前兒童肖像時(一般不包括面向特定受眾的家長群等平臺)。當未得到許可又必須使用學前兒童肖像時,應當對學前兒童肖像采用虛化、打馬賽克、覆蓋頭像等方式處理。

  未經(jīng)許可使用學前兒童肖像的行為,超過許可范圍、許可地域范圍、許可期間使用肖像的行為,以及丑化、污損或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學前兒童肖像權的行為。依據(jù)民法典,侵犯肖像權一般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3

  堅持“最有利于”原則,將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落到實處

  幼兒園、教職工、園外人員等在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方面,應堅持“最有利于”原則。建議幼兒園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第一,根據(jù)學前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幼兒園在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時“應當堅持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進行特殊保護、優(yōu)先保護,即幼兒園在制定有關保護學前兒童肖像權制度時堅持學前兒童權利第一原則,在制度實施時堅持學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利益沖突時堅持學前兒童權利的優(yōu)先性原則,在權利救濟時堅持學前兒童權利的不可克減性原則。

  第二,建立學前兒童肖像權保護的制度機制。內(nèi)容一般應包括關于學前兒童肖像權保護的組織機構與崗位責任要求,明確合理使用以及許可使用學前兒童肖像的范圍與情境,細化保護肖像權的操作規(guī)范,建立監(jiān)督檢查機制,加強法律教育等。建議各幼兒園向所有學前兒童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放學前兒童肖像權使用知情同意書,讓家長知曉幼兒園哪些情境下可以合理使用、哪些情境下須經(jīng)許可使用。

  第三,規(guī)范園外人員拍攝行為。幼兒園要經(jīng)常接待園外人員的督導評估、參觀考察、學習培訓、教學科研交流以及大學生的實習見習等。園外人員往往隨意拍攝,并將這些照片、視頻發(fā)送到自己的朋友圈等網(wǎng)絡自媒體中,也有可能在以后發(fā)表科研論文、出版著作中用到,這會侵犯學前兒童的肖像權。幼兒園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園外人員,未經(jīng)許可不得在網(wǎng)絡媒體、個人公開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和出版的著作中使用學前兒童的肖像。

  此外,幼兒園應規(guī)范園所在環(huán)境創(chuàng)設、新聞報道中使用學前兒童肖像的行為,堅持適度和審慎的原則,原則上應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許可。

《中國教育報》2025年02月23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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